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备博士学历或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总导演、第一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撰稿等,参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市文联主办的全市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参与3个以上县区联合组织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

2.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国家级奖1次,或获省(部)级奖2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2次,或参与市级以上综合性的群众文化活动10次(每1项活动算1次)。

3.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公开展览,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2次。

4.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1部,或中篇小说4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2部。

5.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系统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新。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撰写(主要作者)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1部(汉字共10万字以上)。

2.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群众文化和旅游活动总体设计方案)。

4.研究项目、报告获得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5.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群众文化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3次。


获得国家级奖项等级奖,可提前1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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