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力度,建立健全适应养老护理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养老护理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养老护理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单位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卫生系列,设初级、中级、副高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养老护理师、主管养老护理师、副主任养老护理师。


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以及 2-7 项中的两项条件:

(一)平均每年从事养老服务一线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

(二)能够依据照护计划独立完成老年人日常照护工作。

(三) 牵头参与老年人常见的意外事件紧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四)经常性参与对实习生、员工或者老年人家属等进行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经常性参与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质量管理、感染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六)参加县(市、区)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参与县(市、区)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的选手指导(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参与赛事执裁等工作。

(七)经常性参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筹开,或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建设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养老护理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养老护理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养老护理师资格。

(四)具备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经考察合格,可申报评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参加县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一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县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教练称号。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1项。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参与机构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项目建设,且已通过审批。

(五)经常性参与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参与编写本专业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等,并已被采纳实施。

(七)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并已出版。

(八)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

(九)在市级以上专业论坛(会议)上宣读或公开交流专业论文1篇。

(十)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个案分析、专项论证、技术方案等研究报告1篇,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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