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我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唯论文”等阻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障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科研、设计、建造、维修、检验、检测、规划、技术管理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职称设结构物设计与制造、动力装

置与设备、电气与自动化和科技管理四个子专业。结构物设计与制造专业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的产品及钢结构、性能与试验、焊接与材料、涂装、舾装、建修造工艺等研发、设计、生产及应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动力装置与设备专业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的动力装置、辅助设备、甲板机械、防污染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特种机械、通风与空调、海工模块、系统管系等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及应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电气与自动化专业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的电力与电气系统(设备)、自动化系统(设备)智能与信息化系统、船舶通信与导航系统、照明系统等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及应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科技管理专业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过程中相关管理、检验、检测、质量、安全、技术开发、信息和技术保障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一)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行业)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熟悉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上级相关文件中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具备下列(一)~(十)条中的2条:

(一)参与完成船舶与海洋工程项目(产品)1项以上。

(二)参与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1项(以相关文件为准)。

(三)参与解决船舶与海洋工程项目(产品)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在处理船舶与海洋工程项目(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中,措施得当。

(四)参与完成2 项以上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项目报价、检验、检测、招标投标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须提供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五)参与开发、推广具有对本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六)获得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七)参与完成1项县(处)级以上科研项目或1项县(处)级以上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的软件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或市(厅)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1项以上。

(八)参与县(处)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的规划、咨询、行业政策(调查报告)等研究课题。

(九)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或参与起草与编制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

(十)参与完成本专业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技术总结报告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1.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证书为准)。

2.省(部)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相应证明文件为准)。

3.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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