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教授职称:
(一)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进站前已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博士后人员。
(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条件:
1.在主体班次承担2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提交5篇(部)代表作,其中3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最权威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开发本校(院)认定的主体班次教学新专题2个以上;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4.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
5.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2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3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3 项以上。
6.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合格)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2篇(部);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含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或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1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1篇(部)(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2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二)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3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且在主体班次承担2个以上教学专题。
受聘副教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1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教授职称:
(一)在一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权威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二)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以上;或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优秀教学特别奖1次以上;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3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