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职称:
(一)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 项为必备条件:
1.在主体班次承担1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提交4篇(部)代表作,其中2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CSSCI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每年完成基层理论宣讲1个以上专题。
4.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5.主持并完成县(市、区)级以上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以上,并形成调研报告。
6.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
7.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课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教学一等奖或被评为省级党课名师、理论宣讲先进个人等相应理论宣讲名师1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2篇(部);被评为设区市级党课名师、理论宣讲先进个人等相应理论宣讲名师1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1篇(部)(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1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受聘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1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职称:
(一)在CSSCI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以上且在CSSCI 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三)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人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