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促进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统一规范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一)具有基本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初步的管理工作经验,能适应岗位管理工作需求。

(三)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教育管理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作为核心成员,主要参与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同时,须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增刊、特刊以及论文集除外)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5项以上:

(一)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8万字以上。(限3项)

(二)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排名前3),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在省级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校内外推广应用。(限2项)

(四)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限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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