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以及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发展需要和系统教师工作特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人员。
第三条 设区市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县(市、区)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正高级讲师、教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条件:
1.能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
2.提交3篇(部)代表作;或在CSSCI或北图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以上。
4.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参与撰写调研报告。
5.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获设区市级党校(行政学院)以上教学一等奖。
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1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一)在CSSCI或北图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获设区市级党校(行政学院)以上教学一等奖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