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高级讲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讲师职称。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第1、2 项为必备条件:

1.在主体班次承担2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提交5篇(部)代表作,其中3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CSSCI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3.每年完成基层理论宣讲2个以上专题。

4.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5.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或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排名前三)1项。

6.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2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2项以上。

7.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合格)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2篇(部);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课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教学一等奖或被评为省级党课名师、理论宣讲先进个人等相应理论宣讲名师1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1篇(部)(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2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2次以上。


受聘高级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1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正高级讲师职称:

(一)在CSSCI或北图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2次以上且在CSSCI 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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