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2.精通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对播音主持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
3.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主持播音或组织、策划过3次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效益较好、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节目。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主持播音的各类节目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声誉。
4.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评审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播音指导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播音主持作品政府奖。
2.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3项。
3.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一等奖2项和参与主创的作品获全国优秀广播电视节目奖(含专业论文)1 项或参与主创的作品获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含专业论文)奖一等奖2项。该条件不能仅由专业论文构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在国家核心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正式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主要作者)。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国家级播音主持作品政府奖2项。
(二)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4项。
(三)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长江韬奋奖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