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2.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3.安全播音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主持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参加过2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5.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三等奖1项。

2.获市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三等奖1项及参与主创的作品获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奖、论文奖二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长江韬奋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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