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四级美术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三)取得四级美术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四)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可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取得四级美术馆员资格以来,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技术,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5项中型展览策划、展览陈列实施。
2.参与完成5项中型公共教育活动项目。
3.参与完成3项中型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项目。
4.参与完成2 项市(厅)级或5项县级本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
5.从事美术理论研究,除具备第十条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 篇。
6.利用本馆美术藏品,参与研发5个系列或50 件以上文创作品。
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取得四级美术馆员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个人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破格直接申报评审三级美术馆员资格:
1.省级奖项一等奖(及相应奖项)。
2.国家级奖项等级奖。
3.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