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我省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卫生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卫生健康行业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条 卫生系列职称划分为医学、药学、护理、医技、卫生管理五大类,设初级士、初级师、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研究实习员,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助理研究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研究员,主任医(药、护、技)师、研究员。

第四条 卫生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卫生高级职称采取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探索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自主评审单位副高级职称可采取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一律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药法》《护士条例》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相应层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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