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药品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3.主持或负责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
4.独立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承担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5.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作为技术专家或统计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并取得2项满意结果。
7.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2项以上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给予指导。
2.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负责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
3.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掌握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核心技术、理论和方法。
4.独立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编制工作。
5.负责编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6.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7.解决过2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
3.主持完成过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
4.主持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2项以上。
6.负责并指导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过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掌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核心技术。
7.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8.负责解决过2项以上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负责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主任药(中药)师职称:
(一)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
3.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4.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五)和(六)至(七)中的各一项:
(一)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 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 3万字以上)。
(七)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