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药学专业(药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药品)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药(中药)士、药(中药)师、主管药(中药)师、副主任药(中药)师、主任药(中药)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过药学类科研项目(课题)。

2.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3.参与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

4.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参与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5.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1项以上工作。

6.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中,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服务。

2.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参与编写调研分析报告。

3.了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理论,具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参与完成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4.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等的制修订工作。

5.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1项以上工作。

6.参与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过药学类科研项目(课题)。

2.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等的制修订工作。

3.参与并完成过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

4.参与过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参与过新药的成果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

6.熟悉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知识,具有一定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参与企业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7.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1项以上工作。

8.参与过投资项目立项等工作。


(一)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药(中药)士职称。

(二)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药(中药)师职称。

(二)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药(中药)师职称。

(三)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中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药(中药)师职称。

(四)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药(中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药(中药)师职称。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类科技成果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1项以上。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参与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

(五)参与编写过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六)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七)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八)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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