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指示要求和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加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统一规范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助教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参与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效果良好,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同时,任现职以来,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5项以上: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限3项)
(二)在《新华日报》《群众》等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主要媒体上发表理论文章。
(三)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排名前3),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或省级学生竞赛奖项(限2项)。
(五)在省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做主题发言;或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模式,成效显著,且在校内外推广应用。(限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