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艺术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艺术专业人才队伍,为构筑新时代江苏文化艺术高峰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艺术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四级+专业、三级+专业、二级+专业、一级+专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获得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演员、演奏员如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从事专业美术创作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美术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美术(雕塑)、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1次。



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个人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破格直接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1.省级艺术奖一等奖(及相应奖项)。

2.国家级艺术奖等级奖。

3.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其中,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降低1年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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