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艺术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艺术专业人才队伍,为构筑新时代江苏文化艺术高峰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艺术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四级+专业、三级+专业、二级+专业、一级+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