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健全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


持有全国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审计工作经验较丰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审计职业判断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主持实施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被设区市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篇内部审计报告被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等次,项目质量、成效和认可度较高。

(二)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有2项被市级以上政府或厅级部门(单位)采用,或有4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推动出台相关制度或取得显著成效。

(三)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

(四)在承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或修订过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实施。


审计理论研究能力较强,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其审计专业理论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3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

(三)主持或承担1项市厅级以上立项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排名须在课题组前三位或为课题主要执笔人),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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