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充分激发实验技术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坚持鼓励创新,坚持品德、能力和实绩导向,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验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实验技术工作(不含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研究方法,聚焦本专业领域开展研究。

2.承担完成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维护等技术工作。

3.承担完成实验室建设和实验任务,制定实验方案,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

4.能够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符合下列条件,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实验师职称。

(三)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四)具备高中阶段教育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实验师职称。


(一)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从事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基础性科研工作。



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含相应奖项)1项,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实验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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