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

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统计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式。


熟悉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能够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部门、专业)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参加高级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一)主持设计2项地市级以上综合性统计调查方案并成功实施。

(二)主持、指导实施县(区)级以上地区(部门、专业)统计调查项目3次以上。或者在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统计调查项目。

(三)担任本系统、本单位统计相关业务负责人,负责、指导本单位统计相关业务工作,取得先进业务经验,获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认可。

(四)完成2 项地市级以上统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研究项目(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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