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司法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且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系列中单设的专业技术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执业类别在职称名称后以加注括号的方式标明,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4.具有指导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5.业务水平质量较高,近1年内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无有效投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核认定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