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式。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规范,或者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客户提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四)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至少有1件取得胜诉。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排名前3)。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或者知识产权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本单位被市(厅)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先进单位或授予相应荣誉。
(二)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被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者评为先进个人。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2份以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2份以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五)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或代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或和解1件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律、政府规章、战略规划制定1项以上,或者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和起草人,组织编制本单位知识产权类标准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投入实际运行,取得良好成效。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推广运用。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规避了重大知识产权风险,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或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实施专利布局,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获奖项目(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论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以上。
(十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2篇(项)以上。
(十四)为解决知识产权方面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被采纳1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