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骨干作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三)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 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对一个类别以上一般文物具有较高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3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展览、展示的内容编写和形式设计,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2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公开发表相关科普文章。

(七)主持研发10个系列或100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


取得馆员资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深的研究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10万字以上),或本专业学术译著2部(汉字共30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各2篇。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 篇。

(四)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和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1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馆员资格后,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三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提前1年申报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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