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公证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公证员队伍,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系列中单设的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公证员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四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经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经考核合格。
担任四级公证员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6-8项中的一项:
1.对某项公证业务提出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被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县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受到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肯定。
3.办理的公证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公证案例指导库或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案例”1件以上。
4.参加市级以上法学(法律)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5.获得县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8.在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入选专业论文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