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公证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具备涉外公证员资格五年以上,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全面指导二级以下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4.理论研究能力强,能组织领导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有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5.办证质量高,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
1.获得省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2.主持或主办在省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的公证业务2件以上(经省公证协会认定)。
3.主持完成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4.被列为省级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担任二级公证员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 6-8 项中的一项:
1.对某项公证业务提出具有重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的肯定。
3.办理的公证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公证案例指导库2件以上或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案例”1件以上。
4.参加全国或国际性法学(法律)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5.获得省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上交流入选专业论文2 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