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为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独立承办公证业务。
3.工作业绩较好,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4.有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能积极参与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理论、政策和实务研究,有一定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办证质量较高,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公证员职称。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可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或具备上
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职称:
1.获得县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2.主持或主办在县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的公证业务2件以上(经市级以上公证协会认定)。
3.主持完成县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市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4.被列为县级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入选县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担任四级公证员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6-8项中的一项:
1.对某项公证业务提出具有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被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县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受到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肯定。
3.办理的公证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公证案例指导库或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案例”1件以上。
4.参加市级以上法学(法律)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5.获得县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8.在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入选专业论文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