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系统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具备涉外公证员资格,能够较好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业务。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4.理论研究能力较强,能独立开展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理论、政策和实务研究,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办证质量较高,近四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三级公证员满 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担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

1.获得市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2.主持或主办在市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的公证业务2件以上(经省公证协会认定)。

3.主持完成市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相关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4.被列为市级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担任三级公证员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6-8项中的一项:

1.对某项公证业务提出具有较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见解、办法、经验,被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市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受到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肯定。

3.办理的公证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公证案例指导库或被评选为“省级优秀案例”1件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法学(法律)或公证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5.获得市级以上公证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给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2 篇以上。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级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法律)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公证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上交流入选专业论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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