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部门的科技项目、平台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参与完成2项以上课题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检验方法验证或确认、检定校准项目开发,并参与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技术规范、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或相应技术记录。

(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的质量检验、质量鉴定、仲裁检验、型式试验,或难度较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技术研究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检验报告、实施细则或作业指导书。

(四)参与完成2项以上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新建检验、检测、校准项目,并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

(五)参与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检测仪器设备维修或计量检定和测试中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参与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

(七)参与完成1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参与完成2项以上特种设备的失效事故分析或重要缺陷的安全评估与处理,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九)主持完成1项以上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技术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十)参与完成3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十一)参与完成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量测试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质量认证咨询或质量认证审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二)参与完成2项以上标准实施评价工作,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十三)从事质量工程专业人员培训考核、人才管理、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制定相关综合性的制度文件。

(十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与制定3项以上产品质量改进和产品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质量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县(局)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的完成人之一(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技术引进、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和检测设备改进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市(厅)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或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并获批准发布。

(四)参与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或对主要产品标准的分析评审工作有2项以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或参与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有2项以上被用户采纳,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采用单位确认。

(五)参与完成标准、技术法规或技术规范实施工作,发现有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有2项以上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被有关部门采纳、认可,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确认。

(六)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建立1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

(七)完成2项以上新项目方法验证或新产品型式评价试验任务,解决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在参与完成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鉴定、仲裁检验等工作中,解决了2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八)参与完成的非常规测试项目有1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九)参与完成的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项目,有2项以上被用户单位采纳,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参与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项目有2 项以上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质量工作有明显作用,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服务单位确认。

(十)参与建立的新开展检验项目有1项以上投入实际应用,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十一)在特种设备检验中,发现严重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并作为主要参与者,对其缺陷提出处理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特检院、省特检分院确认。

(十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出台质量工程专业人才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综合性的制度2项以上,或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2次以上。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十四)作为技术骨干,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十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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