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能力水平,有效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单列专业,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在评价需求旺盛的金融等领域,适时增设新的专业。

第三条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取得经济师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1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业企业前3名(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连续从事管理工作15年以上,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师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十二)和(十三)至(十六)中的各一项: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 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主持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四)瞪羚企业的创始人或合伙人,企业近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创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三等奖1项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二等奖1项(项目主要完成人)。

(六)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单项冠军称号。

(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的制订,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或全程筹建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九)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十)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局)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或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十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15年以上,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三)公开出版著作1部(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十四)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不少于3000字,第一作者)。

(十五)在省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第一作者)。

(十六)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2篇(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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