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质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质量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质量工程专业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计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与推广等专业的技术开发、应用科学研究、咨询培训、技术法规制(修)订、科技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质量工程专业职称设质量检验、计量、质量管理、标准化、特种设备五个子专业。
质量检验专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质量鉴定与仲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咨询等技术岗位;计量专业包括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标准物质研究、计量技术咨询、计量管理等技术岗位;质量管理专业包括质量管理咨询、体系审核、认证认可、质量培训、质量工程人才管理等技术岗位;标准化专业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宣贯、标准化理论研究、技术咨询、标准化管理、标准信息研究与应用等技术岗位;特种设备专业包括机电类或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风险评估、失效分析、技术咨询、特种设备管理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获奖(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或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成果。
(二)参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方案、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等1篇。
(三)作为主要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县(局)级以上行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