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物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局)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的对生物医药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4.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广,促进或推动本地区生物医药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受到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主管部门及第三方认可。
5.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在生物医药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在处理生物医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中措施得当。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生物医药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已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参与1项新药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医疗机械批件及产品注册证等的申请批复。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获得市级以上生物医药专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认可认证等1项。
11.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12.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 万字以上)以上。
1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较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 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市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完成市(厅)级相关标准制定等。
3.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负责人等。
4.其他重要市级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从事生物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局)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2.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的对生物医药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4.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内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广,促进或推动本地区生物医药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受到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主管部门及第三方认可。
5.参与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6.在生物医药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在处理生物医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中措施得当。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生物医药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已实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参与1项新药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医疗机械批件及产品注册证等的申请批复。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获得市级以上生物医药专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认可认证等1项。
11.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12.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 万字以上)以上。
1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较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 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市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