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工程(规划)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一)至(五)和(六)(七)中的各一项:

(一)主持完成2项大型项目,或3项中型以上项目。项目成果经评价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实用价值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鉴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四)获得2项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主持起草1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2项团体标准,并已发布实施;或主持编制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已发布实施。

(六)作为主编或副主编,撰写出版1部著作,本人参与编写不少于10万字;或翻译出版1 部著作,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法规或规章(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取得高级工程(规划)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一)至(五)和(六)(七)中的各一项:

(一)主持完成2项大型项目,或3项中型以上项目。项目成果经评价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实用价值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鉴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四)获得2项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主持起草1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2项团体标准,并已发布实施;或主持编制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已发布实施。

(六)作为主编或副主编,撰写出版1部著作,本人参与编写不少于10万字;或翻译出版1 部著作,本人翻译不少于10万字。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法规或规章(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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