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推进我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自然资源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质勘查、土地、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等自然资源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具体如下:

(一)地质勘查:指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岩土工程、物化探与遥感、探矿、地质实验测试(选矿)、采矿等。

(二)土地:指土地调查与监测、评价与评估、开发与利用、土地整治、生态修复、不动产登记等。

(三)测绘地理信息:指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与服务等。|

(四)国土空间规划: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五) 海洋:指海洋规划与经济、调查与监测、开发与利用、预警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等。

第三条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助理规划师)、工程师(规划师)、高级工程师(高级规

划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规划师)。


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中型以上项目,或2项小型项目,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等成果材料。

(二)参与编制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方案等技术文件,或参与自然资源科普等技术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


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中型以上项目,或2项小型项目,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等成果材料。

(二)参与编制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方案等技术文件,或参与自然资源科普等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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