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一)至(五)和(六)(七)中的各一项:
(一)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项目,或3项小型以上项目。项目成果经评价达到行业水平,或具有实用价值,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参与编制2项县(市、区)级以上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方案等技术文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四)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著作权人)。
(五)参与起草1项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已发布实施;或参与编制1项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已发布实施。
(六)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著作。
(七)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可替代1篇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法规或规章可替代1篇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规划)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规划)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规划)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规划)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规划)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规划)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
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取得助理工程(规划)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一)至(五)和(六)(七)中的各一项:
(一)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项目,或3项小型以上项目。项目成果经评价达到行业水平,或具有实用价值,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参与编制2项县(市、区)级以上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方案等技术文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四)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发明人)或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1项与专业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著作权人)。
(五)参与起草1项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已发布实施;或参与编制1项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已发布实施。
(六)参与撰写或翻译出版1部著作。
(七)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1篇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项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可替代1篇论文;1项发布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法规或规章可替代1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