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讲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参与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效果良好,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同时,任现职以来,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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