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实验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全面提高高校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一)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二)具备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员职称。


(一)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二)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同时,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代表性成果之一: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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