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我省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卫生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卫生健康行业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条 卫生系列职称划分为医学、药学、护理、医技、卫生管理五大类,设初级士、初级师、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研究实习员,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助理研究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研究员,主任医(药、护、技)师、研究员。

第四条 卫生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卫生高级职称采取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探索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自主评审单位副高级职称可采取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一律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药法》《护士条例》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相应层级职称。




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任期内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业绩成果实行代表作制度。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后,须提供下列10项业绩成果中的2项作为代表作参评: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1项。

(三)参与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四)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以上。

(五)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六)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七)本人主持、主治的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案2份。

(八)作为责任护士护理的疑难、危重症患者原始病案1份(含病案首页、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并附分析报告1份。

(九)反映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持续质量改进项目等)2份。

(十)其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业绩成果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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