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人才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育素质优良、覆盖广泛的专职科普工作者队伍,畅通科普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中专业从事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创作、传播推广、校外科技辅导和其他科普实践的人员,以及专业从事上述科普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不含公务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高等学校、中小学教师序列人员等)。以上人员从事科普工作时间须占其全部工作时间60%以上。
第三条 在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中增设科学技术普及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高级分设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二)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四)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在基层一线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具有基本的实践功底和一定的科学素质水平,积极为科普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开展县级以上科普讲座、报告、沙龙、研讨会、论坛等1次。
(二)参与策划组织一定规模的科普讲解、培训、表演等科普活动。
(三)参与完成科普相关专利1件。
(四)参与策划或运营维护县级以上科普传播平台或业内认可的传播平台,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五)校外科技辅导员每年开展科技辅导100学时以上,组织学生参加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
(六)参加科技推广、咨询评估等其他科普活动每年2次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七)在主流媒体、相关专业媒体上发表科技、科普活动文章10篇以上。
能够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具有基本的科普理论和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了解科普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科普专业相关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策划方案、教材教案等1篇(项)。
(二)参与完成科普研究课题1项。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普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主持创作或独立完成的科普作品获得省优秀科普作品评选、省科普公益作品大赛一等奖(及相应奖项,排名前三,以奖励证书为准)。
2.在基层一线从事科普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