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四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不具备上述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演员专业满13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完成大型新作品1台,或大中型文艺晚会3台,或中小型作品4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担任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以上舞美设计单项奖1台。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担任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担任2部大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


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个人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破格直接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1.省级艺术奖一等奖(及相应奖项)。

2.国家级艺术奖等级奖。

3.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其中,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降低1年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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