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四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不具备上述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演员专业满13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长期担任专业演奏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二等奖 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市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担任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或独奏、戏曲乐队主胡(笛)或司鼓,参加2部大型新曲(剧、节)目公演各 20 场。
4.在戏曲剧团大型传统或保留剧目中担任主胡、板鼓 1部戏以上,演出5场次以上。
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个人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破格直接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1.省级艺术奖一等奖(及相应奖项)。
2.国家级艺术奖等级奖。
3.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其中,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降低1年年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