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根据国家或省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需要提出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研究方向,并选定和主持完成过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重点课题。

(二)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大试验、推广项目或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或乡村振兴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分析、归纳、总结能力和较高的决策水平,有处理解决农业农村经营管理经济发展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或总结外地经验做法对本地农

村经济发展起到突破性进展,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长期主持本地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指导过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研究生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起草国家、地方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或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重要文件.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重要制度规定与政策文件等(以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七)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交流发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与农业农村经济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一等奖奖项2项或二等奖奖项3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等奖的前9、7名);或上述省(部)级三等奖1项及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同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经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经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定经颁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

(三)在相关农业农村立法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起草省级立法草案1项以上或市级立法草案2项以上。

(四)在推进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3次以上。

(五)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模式、改革措施,并被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或起草的调查研究报

告、主管的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表扬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表扬3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表扬5项以上。

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在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与农业农村经济相关的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含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前10名)。

2.主编公开发行的农业农村经营管理类著作(20万字以上),出版发行数量达10万册以上。(图书出版时版权页未标明印数的,需出版管理部门的图书印刷发行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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