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重要文件;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范。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重要制度规定与政策文件等(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四)从事农业农村政策研究、经营管理、合作组织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宣传培训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市级以上农业农村综合调查或专业调查。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农村经济管理方面试验示范项目的;或者负责指导当地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成为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业务骨干。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农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我省规定的评审合格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一) 至(二)条件之一或(三)至(九)条件之二:
(一)获得与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或市级标准3项以上。
(三)在国家及省有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条例、重要文件制定中,参与起草草案文本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在推进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2次以上。
(五)对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思想的确立、工作重点的把握、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显成绩,并具有较广泛推广价值,已在省、市范围得到推广或被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重要制度规定或政策文件等3项以上,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
门所采纳,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七)在推进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中,提出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八)农业农村经济的统计分析或调查研究报告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可采纳。
(九)在负责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对稳定发展农经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创新创业有突出成绩,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