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业工程技术推广及服务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农机装备技术研发和推广,农机检测检验、鉴定维修、农机监理,农机质量安全监督,水产捕捞,渔船渔机,水产育繁工程,水产设施工程等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将我省工程系列原农业机械工程专业、水产工程专业整合为农业工程专业,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参与农业工程科研、推广或服务项目的实施,参与农业工程领域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培训与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

规和技术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农业工程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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