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推广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农业技术推广高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农业技术人员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在大田作物、园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蚕桑、食用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建设、农业宣传教育、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中从事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在本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中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兽医师)。原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名称不再使用,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为落实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通过定向评价获得的职称名称规范为:高级农艺师(乡村)、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正高级农艺师(乡村)、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农业技术员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农业技术员资格。
(二)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后,可初定农业技术员资格。
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推广或服务项目的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动植物检疫、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执法、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
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产品加工储藏、农业信息与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在乡镇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