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以上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或相当职务,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满5年。

(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审计类研究项目获得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评比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或主要执笔人,以立项机构文件为准)。

2.被审计署等部委聘为审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等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中型审计项目;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能力;创新能力较强,能够提出有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审计理论研究能力强,引领作用发挥好,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审计人才成效显著。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有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及其它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4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经历,主持实施大中型审计项目5 次以上,且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被省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被设区市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6篇内部审计报告被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等次,项目质量、成效和认可度高。

(二)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有重要指导意义,有效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有2项被国家部委或省级以上政府采用,或有3项被市级以上政府或厅级部门(单位)采用,或有8 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推动出台相关制度或取得显著成效。

(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具有系统理论支持,有1项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

(四)负责起草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五)指导培养审计人才、建设管理审计专业团队成绩显著,且本人入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人才库,或本人、所管理团队工作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审计理论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或业务指南,本人独立撰写15 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三)主持或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立项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排名须在课题组前三位或为课题主要执笔人),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通过,被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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