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人力资源专业科研工作,进站前已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的博士后人员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一)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

1.作为单位负责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8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10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组织和实施人才引进、就业促进、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障服务、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中,对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总价值超过300万元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等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2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策划和组织实施2场以上市(厅)级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7.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8.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承担3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9.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立项通知、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学术理论版,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4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

10.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2篇以上。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

1.作为单位负责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8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10年以上。

2.作为单位负责人,通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近3年年均营业总收入超过8000万元,年均纳税总额超过800万元。

3.作为单位负责人,主持设立2家以上境外分公司(办事机构)或设立10家以上境内分公司(办事机构),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带领或帮助所在单位创新产品和服务,取得 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或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总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等工作,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2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7.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8.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 2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承担3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9.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4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

10.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2篇以上。

(三)对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8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全面提高单位综合管理和决策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或作为骨干,注重人力资源整体开发,构建企业大学,创建良好单位文化,受到单位员工的普遍认同(以获得参评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满意度调查结果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在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或培训等项目,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管理奖项,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及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8.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9.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4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

10.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2篇以上。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或者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1.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人力资源相关专业)第一名获得者。

2.获得江苏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及相应奖项)荣誉称号,或入选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并培养合格的学员。

3.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奖等一等奖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产业教授等荣誉称号。

5.成功入选“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或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以上。

6.作为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近3年取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营业总收入超过1亿元,年均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

7.作为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为我省成功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或引进外籍院士1名以上,或引进入选“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3人次以上。

8。在基层一线工作累计满20年,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促就业及助力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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