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
1.作为单位负责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8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就业促进、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障服务、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中,对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作出重要贡献,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等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策划和组织实施1场以上市(厅)级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7.主持或作为骨干,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8.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承担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9.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立项通知、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学术理论版,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3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
10.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
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
1.作为单位负责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8年以上。
2.作为单位负责人,通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近3年年均营业总收入超过3000万元,年均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
3.作为单位负责人,主持设立1家以上境外分公司(办事机构),或设立5家以上境内分公司(办事机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带领或帮助所在单位创新产品和服务,取得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或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过300万元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等工作,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1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7.主持或作为骨干,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8.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承担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9.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3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
10.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
(三)对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5年以上。
2. 主持或作为骨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明显提高员工效率和组织效率。
3.主持或作为骨干,注重人力资源的有序开发,建立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等,受到单位员工的普遍认同(以获得参评人数一半以上满意度调查结果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在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或培训等项目,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管理奖项,或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8.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9.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3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
10.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