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级主管部门重大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省级政府知识产权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2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2项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建设,在实际运行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本单位被国家主管部门评定为知识产权工作

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或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国内知识产权分析报告5份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或者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主导产品海外目标市场专利侵权分析报告3份以上,在实际运用中有效规避海外专利侵权风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拟定2项以上。

(八)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

(九)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表彰或推广。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级知识产权管理类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2项以上(排名前3)。

(四)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双边、多边条约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3份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

(七)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或者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对策建议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和运用1项以上。

(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成果或提出的政策措施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工作中得到具体运用或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或重大项目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论文3篇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3项以上,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3篇 (项)以上。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为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高质量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技术鉴定报告3篇以上。

(十四)作为主要负责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1篇以上。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