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四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不具备上述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演员专业满13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长期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有一定数量的设计作品在艺术机构展示或上市销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市级有关部、委、局、相关协会及县级以上主办的展会、活动,个人原创5项作品或领衔团队原创7项作品获得奖项。
2.参与、组织完成5项县(处)级以上展览展示、舞台艺术、艺术创意设计产品、产业园区、科技融合、技术开发等项目的设计,并获得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实际运营。
3.所取得发明专利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权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权5项被应用产业化运作。
4.从事创意、策划和设计工作满10年的人员,承担日常创意、策划、设计和制作工作,有相当数量的设计产品被应用产业化运作,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个人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破格直接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1.省级艺术奖一等奖(及相应奖项)。
2.国家级艺术奖等级奖。
3.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其中,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降低1年年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