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艺术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艺术专业人才队伍,为构筑新时代江苏文化艺术高峰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艺术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四级+专业、三级+专业、二级+专业、一级+专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获得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演员、演奏员如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从事专业作词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词三等奖1部或市级作词二等奖以上1部。

2.独立创作的新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个人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破格直接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1.省级艺术奖一等奖(及相应奖项)。

2.国家级艺术奖等级奖。

3.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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